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25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边世娥

延政发〔201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的,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求实效、可持续,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一事一议、分类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整合救助资源,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合力,帮扶困难家庭渡过难关。

(五)坚持简化程序、规范高效。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三、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陷入特殊困境的人员。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程序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受理程序可分为以下两种: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并送至民政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三)审批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居民,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救助资金发放要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实物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对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件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机制

(一)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便民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渠道,方便群众求助。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核对平台建设,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可将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临时救助给予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县区倾斜。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对工作经费有缺口的县区,市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政府要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六、附则

(一)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级临时救助政策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该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4日起施行,2021年7月4日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上一条: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国企改制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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