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07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边世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5〕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精神,全面做好新常态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推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稳定骨干产业与培育新支柱产业同步发力,推动全市产业升级转型,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劳动密集产业和小型微型产业,扶持发展家庭服务业,不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城镇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稳定就业。启动失业率调查统计,把调查失业率作为判断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模式与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建立经济拉动就业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

(二)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由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用于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搭建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平台,积极组织企业项目融资推荐会、银企洽谈会。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增加市级担保公司注资,建立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鼓励各类产业投资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要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四个类型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动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降低创业创新门槛。推动创业创新向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产业领域延伸发展,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业创新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实行认缴登记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放开经营场所限制,实行“一照多址”, “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管理、信用监管等工作规范,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体系。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

(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以在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优势资源,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依托新型众创空间,把孵化与投资、企业发展创新与劳动者创业相结合,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把企业生存发展与劳动者创业紧密联系起来,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参与,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创业孵化绩效评估体系,对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启动实施本地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建立众创空间样板,并按规定落实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各项事业领域,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促进初创期中小企业成长。采用参股等方式,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快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在延开展相关业务,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定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效应。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平稳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以有创业需求,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在创业所在地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逐步放开户口限制,扩大贷款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积极探索改进反担保方式,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采取自然人担保、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房产抵押等多种反担保形式,在控制风险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倡一人给多人次提供反担保。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

(九)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加强我市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2015年,建设30个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乡镇(简称示范乡镇),100个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吸纳就业的农民工达到5000人以上。2017年,建成36个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乡镇,120个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吸纳就业的农民工达到6000人以上。2020年,全市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达到4个,示范乡镇达到48个,示范基地160个,吸纳就业的农民工达到8000人以上,示范推动全市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全面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

(十一)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增加投入,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开展“创业明星”评选活动,积极参与中省创业型城市建设活动,对评选出的省、市级“创业明星”和受到中、省表彰的县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以放宽至3年,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就近就地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向省内的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实施陕西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落实对示范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奖励和对示范基地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强与外省、市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为跨省劳务输出提供服务和指导。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市内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有效运用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县区,县区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市县财政部门、残联应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奖励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四、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十六)整合培训资源。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建成以培养高级技能人才为主的培训基地,将各县区职教中心和就业培训中心建成以初、中级技工培训为主的培训基地,鼓励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发展。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培训质量,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培训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延安大学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实现中职、高职、本科教育与培训的互动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

(十七)改进培训方式。充分利用我市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培训中心、县区职教中心、民办培训机构现有资源,开发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针对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学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针对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专业技术培训项目,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针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十八)加大培训力度。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根据不同类型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以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毕业生为重点培训对象,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200元,大规模开展市级集中技能培训,力争使每个贫困家庭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至少获得一次技能培训,掌握一项初级以上专业技能,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发展林果、棚栽、养殖等特色产业,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对进城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创新机制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融入全国的原则,加强全市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省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就业创业政策应用系统等就业创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带动全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统筹规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推行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以方便群众。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其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业培训,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有关县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状况、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和就业创业政策,结合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情况,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市、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资金要有一定的比例。按照系统规范、效能精简的原则,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七)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数据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八)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上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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