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朱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中医药管理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拟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现予以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医学会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机构

(一)符合《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均可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就

近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等)联合设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不具备设定考核委员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的认定。有意愿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设在三级医院、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院的考核委员会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机构的主要领导、业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纪律监察部门)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占组成人员的2/3以上。考核委员会应当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医师考核管理工作。

(三)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15日内报批准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考核程序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进行复核。考核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参照原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执行。

(二)考核分为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具体如下:

1.执行简宜程序的情况: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

(3)考核周期内参与卫生支农、援藏、援外一年以上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注册医师。

2.其它医师定期考核执行一般程序。

(三)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并于考核年度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3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四)简宜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附件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20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提交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公布适用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宜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五)提前考核

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中止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考核机构提前进行考核。

2.考核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3.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

(六)延期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四、管理与监督

1.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宜程序考核。

4.省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根据已是执业注册权限划分,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

五、其它要求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新进医师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刻制医师定期考核专用章(XXXX年度医师考核合格章”、“医师提前考核合格章 年 月”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章 年 月”),将定期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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