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28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朱敏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房产办、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公示。

二、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具备政策规定的销售条件,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机关备案等,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五、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六、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八、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联合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延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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